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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检动态
利剑护蕾·检护民生|首例!以检察之名支持起诉,温情守护困境儿童
时间:2024-06-11

利剑护蕾·检护民生|首例!以检察之名支持起诉,温情守护困境儿童

近日,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无人监护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这是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支持起诉案件,该案的办理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由“刑”到“民”的纵深发展,也是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检察领域的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一次成功实践与有益探索。

该案系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中发现,小明(化名)于2023年4月出生,因父母法律意识淡薄,在未成年人时便生下小明,但对小明却无监护能力,致使小明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当中。



承办检察官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第一时间对小明的家庭进行了解,经多次联系小明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其祖父母表示自己家庭经济负担重,无能力履行监护责任,自愿放弃对小明的监护权,而小明的外祖父母具备监护条件和能力,也愿意承担小明的监护权。



为尽快结束小明的监护空白期,让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多次对小明外祖父母的监护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协助小明外祖父母收集证据,最终东川区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依法判决指定小明外祖父母为监护人。此外,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东川区人民法院、专业社工对小明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并积极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温情守护困境儿童。


案件已结,但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及其他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永远在路上,下一步,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将以该案为契机,充分发挥未成年检察履职一体化职能,落实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拓宽支持起诉工作的领域,持续做好儿童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儿童权益保障的守护人,用心用情守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2.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什么是指定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检察机关对指定监护权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检察部 蒲明浩